羅馬書6章
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,同埋葬,同復活,在罪上死了。我們向罪死,不但表示刑法已經受了,可以免刑,我們不再需要為罪做什麼了,聽憑罪驅使,為罪效勞。

罪擬人化,像活著的東西。罪在死人身上,不能產生功效。死人動不了。我們已經向罪死了。舊人向罪死了。新人跟罪沒有關係。死的人不再被罪驅動,為罪效勞。

從羅馬書第六章開始,講罪都是單數的罪字。人的罪的眾多。單數的罪完全被人格化。罪卻被用作一種驅使人,支配人的性質。自從亞當犯罪以後,傾向犯罪的性情一直在人的生命中。原罪。
3節 使徒保羅根據洗禮的儀式,所表明的意義,說明基督徒不可以在罪中的理由。洗禮的儀式所表明的意義:

1.歸入耶穌的死

雖然我們自己沒有真正的死,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死,我們因信歸入耶穌的死,算為死了。這樣我們怎能還站在罪的一邊?斷乎不可。

2.表明與主一同埋葬。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。死透了。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。既然死了,就與世界斷離關係。人得不著釋放,因為與世界萬絲千連。

在我們這邊,因為已經死了,就不在罪中活著,而已經與主耶穌同埋葬。

3.表明與主同復活。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。消極方面不在罪中,同復活則是積極方面,接受基督的新生命。靈命從死裡復活的新經驗。在基督的新生命裡活著,就自然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。

4.表明與主聯合。受洗表明與主聯合,形狀說明我們之所以能有新生的樣式,因為在耶穌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。一個形象。聯合,種在一起,長在一起。與耶穌的生命聯繫在一起,栽植在一起。在主耶穌復活的形狀上與主聯合。
6~11 講到同釘與同活

與1~5節意思相同。使徒保羅以受洗儀式做說明,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真理。6~11節保羅作證明的講解,一種方式的重複。8節說到,若信與他同死,就必與他同活。與主同復活的經歷。11節 與5節相似。這兩小段同一信息,在意義上互相補充。

6節 怎樣脫離了罪,不做罪的奴僕。不是憑著自己的努力和工作,是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他同釘在十字架上。舊人指那以我為中心的舊生命。聖經中稱為肉體,我。加2:20節,5:24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,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,同釘在十字架上。亞當裡的一切舊造,常接受罪的要求,使我們的身體去犯罪。主耶穌死的時候,我們還沒有出生。我們怎麼得赦罪,主早在我們出生之前就受死,我們今天信的時候,主耶穌救恩的功勞便發生在我們身上。早就預備好了。主耶穌將我們舊人同釘十字架,兩千年前就成功了。當我們信,也就成為我們的經歷。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,救我們脫離刑罰,把我們的舊人和他一同釘死,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。

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,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樣。在亞當裡成為罪人。林前15:22

基督的死是總括一切,基督的復活也是總括一切,如亞伯拉罕向麥基希德獻上十分之一,亞伯拉罕內的利未也獻上十分之一。

罪身滅絕。罪身,指我們這喜歡犯罪的身體。罪身滅絕,使罪的身體無能為力。不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不是使肉身消滅,乃是使罪對身體的控制失效,罪不能再驅使我們的身體去犯罪,做罪的工具和奴僕。6節第三句話,罪是單數。罪被人格化,罪會叫人做他的奴僕。罪會控制人,奴役人。因信耶穌與主同死,不再做罪的奴僕。

肢體的律就指這裡的罪
落在撒旦的控告中,我們失去安息。7節說到,已死的人脫離了罪。已死的人脫離一切罪的私慾,刑罰,罪的權勢。任何人,任何事,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。雖然在我們身體上還有肢體的律,但那主宰身體的我已經死了,罪就無法向新生命要求什麼。要站在已死的地位上,天天藉著信心。罪不能作主。若不藉著信心,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們裡面受壓制。約書亞記20章講到逃城,基督的預表。天天活在基督裡,最在我們身上就失去權勢。若活在舊生命裡,就把自己放在罪的權勢之下。

8~9節 與他同死,就信同活。這兩節的意思,如何藉著信,與基督同活。同死只是消極的不做罪奴,不做就有的主宰。同活,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,做義的奴僕。基督既從死裡復活,就不再死,不留在死裡面。基督為罪所受的刑罰已經罰夠了,不能拘留在死裡面。基督復活了,有份於他的生命。

10節 死是向罪死了,活是向神活著。向神永遠活著,使基督與神有任何隔絕。

11節基督一次死,在基督裡一同死,一同復活,在實際生活上看自己已經死了,不用再聽罪的要求,也無權作主答應罪的要求。向神看自己是新生,有新主人,順從新生命而活。

比喻:靈,魂,體。魂思想選擇體,因為靈死了。信了耶穌,靈活了,不再聽從肢體犯罪的律,要拼命聽從主的命令。碰見事情,如果是耶穌,耶穌會怎麼做?選擇耶穌所定為對的去行。